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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in Chaoyang District of Beijing
专业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二十四年 全流程代理 免您后顾之忧 仲裁代理请致电178 008 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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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条款暗藏风险
北京劳动仲裁圈(公众号ID:bjzhongcai)律师在承办某劳动仲裁案件时遇到一个情况。
吴女士2013年7月8日入职担任高级创意设计师,月均工资10070元。哺乳期刚过,公司以其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情况是吴女士因为婴儿生病需要照看请假,而且已经向领导事前请假进行说明,有几日请假未批事出有因,不是无故不出勤。为此,吴女士将公司申请劳动仲裁。
北京劳动仲裁圈律师代理由之一是:公司在入职时未公示相关规章制度,公司以吴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规章制度依据。而公司代理人辩称,有规章制度,而且约定在吴女士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训管理制度及甲方或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已颁布的或在乙方服务期内颁布生效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文件。
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的规章制度依据。最后,本案是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吴女士撤销仲裁申请告终。
但试想一下,若劳动者入职时确实没有收到过规章制度文件,而劳动合同里确实有这么一条附件条款。当公司庭审时拿出所谓的规章制度(极可能是后补的)时,言之凿凿这就是附件条款中所称的规章制度,也是解除依据,劳动者该如何反驳呢?劳动者陷入不利境地无疑。
所以,北京劳动仲裁圈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附件条款里提到的规章制度文件根本没有收到,应及时提出或在劳动合同中写清楚没收到附件文件。或者以其他能保留证据的方式表明以上意思,如,签约后用电子邮件询问为何没见到劳动合同中附件里的规章制度?在发生争议后以该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证明公司未提供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依据,这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行到仲裁或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祝大家仲裁好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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